第二十六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床位不满一百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十五年,每三年校验一次。

前款所指校验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