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