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批第二十一条有效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