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野蛮分拣邮件、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