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