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