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公示、公布、标明有关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