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公示、公布、标明有关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