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