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审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二)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泄露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四)不依法受理、处理申诉或者举报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