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审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泄露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不依法受理、处理申诉或者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