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接到用户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