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和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