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有关经营情况,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匿、销毁、转移原始资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