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