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拖延、阻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