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或者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邮政、快递生产作业场所实行监控。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