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实施监督,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