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应急管理和海关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健全寄递渠道安全保障机制,建立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数据库。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完整地录入并提供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