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