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营业时间、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在快递运单详细填写快件的重量、资费等信息,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内容。

用户应当正确填写收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数量,同时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