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