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都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用户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