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本省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有效期限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