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者村邮站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二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农村地区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