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普遍服务标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向社会公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用户书写服务台,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或者以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资费标准、服务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筒(箱)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启邮筒(箱)。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投递。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