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名管理部门设置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协助提供相应地段的邮政编码。

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