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或者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公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