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或者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