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邮件处理场所和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因城市改造等确需征收、拆迁邮政设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规划设置,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