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