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的机关,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尚未集中办公的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统一的制度和标准,鼓励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