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结合实际建立本级公物仓,负责机关资产保管、租赁、调剂及处置等工作,对低效、闲置、待处置的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维修性使用和盘活利用,优化资产配置,提升使用效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