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优化配置方式,严格配置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加强使用管理,编制维修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开展专项巡检。

闲置办公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利用。具备条件的,可以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