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事项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调整本级机关办公区功能布局,推动办公场所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