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二)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

(四)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托管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并与学生监护人以及学生所在学校取得联系。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范本,供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