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一并从事非学科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等服务的,还应当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方准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备案)事项、许可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依规到原登记(备案)机关、许可审批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消防等监管部门。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