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