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