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相关的专项规划。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