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损害水体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