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长沙市湘江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长沙市湘江流域内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旅游广电、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沙市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