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市、区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