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标志、责任公示牌以及护栏围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