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保护情况是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重要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