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域污染源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水,应当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一)含有重金属的污水;(二)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四)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五)餐饮、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产生的污水;(六)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含泥污水。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