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水,应当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含有重金属的污水;

(二)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

(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四)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五)餐饮、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产生的污水;

(六)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含泥污水。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