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湘江流域地表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长沙市湘江流域包括以下水体及其流经的区域:(一)湘江干流长沙段;(二)湘江长沙主要支流,含靳江河、龙王港、浏阳河、捞刀河、沙河、沩水及其他支流(包括南川河长沙段);(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湘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渠。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