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