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并在保护区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宣传标志和责任公示牌,必要时可以设立护栏围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标志、责任公示牌以及护栏围网。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