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长沙市湘江流域内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沙市湘江库区水环境状况,提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湖泊,没有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