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动车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生产者及产品应当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统称《公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