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通行、停放、充电等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